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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16    作者:曹乐维律师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关键词解读:
 1有效决议无因解除
 董事是公司股东选举产生,作为执行人的角色,为股东管理公司事务。如果占优势地位的股东对于受托管理公司的董事不满意,自然有权进行更换,这应当是投资公司的股东拥有的自主权利。无因解除,源于股东对于管理公司人选的自由选择权。
 但需要注意,为了防止公司任意罢免董事,特别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随意更换董事可能导致的小股东利益受损,董事无因解除的前提,是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如果未经合法决策程序,擅自罢免董事,仍然无法达到无因解除的效果。
 
2、解除补偿
 首先,这里的补偿,不同于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作为董事,可以通过签订聘任协议等方式,与公司约定董事薪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一般会通过股东大会来决定董事薪酬事项。一方面,董事薪酬并非必须有;另一方面,提前解除董事职务,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应当结合各方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如果因董事自身过错、或无法正常履职等原因,股东通过有效决议流程将其解除,后续还可能存在进一步追责的问题,这时的解除补偿根本也就无需考量了。因此,公司法解释(五)对于董事的解除补偿,给予了解决空间,法院对此拥有自由裁量权。
 
3、引申解读——股权投资中的董事席位
 投资人针对目标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往往会约定董事席位。公司法解释(五)是否会影响这一条款的执行?笔者认为,如果投资人指定某一自然人作为董事人选,一旦被罢免,将无法达到投资条款的期待效果;如果投资人约定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和人选提名权,即使委派的董事被无因解除,投资人仍然可以继续行使提名权,委派人员补选董事。
 为了强化董事席位的安全性,投资人在制定投资条款时,应当考虑对于董事选举的流程设置安全阀和加强垫,保障委派的董事在被解除职务时,可以继续由新的自有委派人员当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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