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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的货物迟延送到,能否拒收?

发布日期:2019-07-17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预定的货物迟延送到,能否拒收

某粮油公司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15年11月20日某工厂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粮油公司购买色拉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工厂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工厂也向粮油公司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否则解除合同。到了12月30日,工厂未收到粮油公司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粮油公司最迟在2016年1月1日必须交货。粮油公司答复,到时保证送货。1月3日,粮油公司才将工厂需要的色拉油送到工厂。工厂拒收,粮油公司认为工厂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工厂收货并支付货款共计8000元。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不支持粮油公司的诉求,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粮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粮油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在终止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消灭

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是附期限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据期限对合同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把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与附终止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期限到来之前暂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到来时才发生法律效力。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消灭,合同解除。本案中,某粮油公司和工厂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以,“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这是附生效期限,到2015年11月20日时,双方当事人签订和合同生效。“在2015年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这是附终止期限,约定的粮油公司交货期限是2015年12月30日,粮油公司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工厂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因此,合同效力消灭,合同解除,故工厂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以上就是关于“预定的货物迟延送到,能否拒收”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期限到来之前暂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到来时才发生法律效力。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在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消灭,合同解除。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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