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又犯新罪 男子数罪并罚判6年
发布日期:2019-07-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年33岁的宋某元,2015年1月27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枣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然而,缓刑考验期限未满,2018年11月18日,宋某元伙同被告人罗某旺到随州市区购买80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回枣阳贩卖、吸食。回枣阳后,二人商量将毒品放在罗某旺家中,待宋某元需要时,罗某旺按宋某元要求向其运送毒品,再由宋某元实施贩卖。其中,宋某元单独贩卖3次,宋某元、罗某旺共同贩卖1次,宋某元、罗某旺、夏某武、程某共同贩卖1次。
2018年11月底,被告人夏某武入住被告人宋某元位于枣阳市南城宜都花园小区西侧一居民楼顶层出租屋后,宋某元在该出租屋内提供冰毒容留夏某武吸毒3次以上。
2018年12月5日,上述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元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其在被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旺、夏某武、程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宋某元、罗某旺、夏某武、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元伙同被告人罗某旺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罗某旺罪责相对宋某元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武、程某分别受宋某元、罗某旺要求帮忙送毒品,在贩卖毒品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武带领公安民警抓获同案犯宋某元,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枣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宋某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缓刑部分。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罗某旺、夏某武、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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