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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免除支付二倍工资责任的特定情形及办案建议

发布日期:2019-07-17    作者:曹乐维律师

员工入职新的用人单位,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这已经是劳动法领域的常识。但目前依然有用人单位疏忽大意,没有及时跟进好签订劳动合同,如此以来,该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只是不慎没有跟进好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能以自己是无意中的过错规避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用人单位是否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降低损失?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1、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笔者建议公司收集的证据清单包括招聘某甲入职的文件、列明某甲工作职责的通知、公司内部写明某甲工作内容的员工手册、入职通知书、离职通知书、面谈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资条、与某甲沟通的聊天记录文件、某甲的人力资源资质证明以及某甲与公司就确定劳动关系签订的所有文件,以此证明某甲担任公司人事经理,实际上已经足够熟悉相关劳动法规,某甲的工作内容及职责包含审批劳动合同,某甲本身负有协助用人单位避免因违反劳动法规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积极配合律师的要求寻找证据,根据证据显示,某甲拥有三级人力资源师资质,招聘其工作职责包含处理人事制度问题以及劳动合同问题,某甲在庭审上确认了以上事实。某甲本身负有协助用人单位避免因违反劳动法规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某甲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最终导致公司在法律规定字面意义上违法,这显然有悖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惩罚用人单位故意违法的原则。劳动仲裁委最终采纳公司收集的证据,认定公司未与某甲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某甲,公司无需向某甲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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