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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资欠条直诉法院追索劳动报酬的操作技巧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9-07-17    作者:曹乐维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要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该规定中的工资欠条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例如必须证据文件的名称被表述为“工资欠条”,且该证据文件的内容必须表述为用人单位欠xxx多少钱等。回答是否定的,一方面,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工资欠条或者欠条应当具备何种形式要件;另一方面,该项司法解释规定的目的在于要求劳动者所提供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即只要能够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于工资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可,而非一定要求相关证据一定要具备何种形式要件。从司法实践来看,经过用人单位确认的工资支付承诺函、用人单位自身的财务凭证、相关财务人员出具的工资拖欠证明文件等均可以作为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工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三种不能作为工资的情况: 1、拖欠报销费用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作期间的报销费用,劳动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此类费用发生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原因而产生。虽然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费用,但该项费用并不属于工资,即便持有明确的用人单位开具的欠款证明也不能据此直接提起诉讼。
2、各类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方式确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保密补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的一倍等均不属于工资的范畴。该类款项的主张不能绕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3、名为工资实为其他费用的情况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名为工资实为拖欠劳动者的其他费用的,不能通过此项诉讼程序解决案件。实务中可能有人认为,无论是否属于工资拖欠争议,由于法院已经将其作为普通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因而不需要再区分该项争议是否属于其他民事争议。
被告的确定,在实务操作中,有的原告代理人习惯将被告的范围尽可能列的宽泛一些,即便法院可能并不支持原告的诉请,但一旦支持了该类诉请,将省去了事后另行诉讼或执行程序中各类的麻烦。即便如此,如果代理人给出了对不确定涉及责任的被告实施保全的方案的,因为涉及原告的保全成本,仍然需要向原告特别提示法院不支持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败诉风险及成本消耗。
原告举证需要证明的问题,从实务操作来看,被告一般会对原告所提供的工资欠条的真实性及劳动关系进行质证或者举证。原告应当尽可能提供工资欠条中所涉相关要素的真实性的证据。例如,工资欠条中涉及用人单位财务人员签字但无盖章的,原告需要举证财务人员与用人单位关系及职务的证据。一般认为,原告提供的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工资欠条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对于盖章一次性确认多个时间段拖欠工资的情况且无相关特别说明的,法院一般会对工资欠条的真实性重点调查。除此之外,原告还应当在开庭前对所举证工资欠条中所反映数额的结构组成较为了解。虽然被告对原告工资负有说明义务,但在被告已经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举证说明的工资结构与原告主张不同时,原告不能对自己的欠条工资做出合理解释的,将因为欠条真实性不足,存在诉请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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