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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先救人,再报警 ----前车司机涉嫌故意杀人罪

发布日期:2019-07-18    作者:郭天喜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先救人,再报警
----前车司机涉嫌故意杀人罪

2019年7月16日凌晨,一个发生在北京南四环的车辆追尾交通事故引发普遍关注。据公开报道,一辆白色越野车追尾一辆工程车辆,工程车司机一直打电话,没有施救,直到白车起火把白车里面两人烧死,两辆车烧毁。
网民极端愤怒。网民愤怒的是两个可能会被救回来的生命被大火 吞噬 。
从法律角度讲,《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警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法律明确要求“先救人,再报警”。工程车驾驶员违反该规定,没有救人,漠视两个鲜活生命的离去,没有任何救助行动。网民的愤怒就可以理解。
先不说网民的愤怒,假设网民置身于工程车司机位置,执法环境容许驾驶员先救人,后报警,不会因为现场变动而被判定多承担责任吗?报道一个案子,如果你一定要评价,建议你不但就事论事的考虑法律问题,还要充分正视这个案子发生的社会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多问“敢吗?”我们也请道路交通执法部门让交通参与者们,不但能够认识到应该怎么做,还要敢于做应该做的。

既然工程车司机具有法定救治义务,但是其没有施救,放任了后车两人被烧死,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33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工程车司机眼见后车起火,车内乘客可能被烧死,拒不履行救治义务,放任了后车两名乘客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从现在的交通事故赔偿机制看,工程车司机放任后车内驾乘人员被烧死的经济动力,极度放大了赔偿机制的不合理“人伤被人死赔偿更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当场死亡,无非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几项赔偿,数额基本确定。但是,一旦交通事故中有人受伤,不确定的医疗费,不确定的伤残等级,不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不确定的护理等级等等,导致总得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交通事故人员当场死亡需要支出的赔偿金。也就是老百姓说的,撞死赔的少,撞伤赔的多。这样的赔偿机制,导致工程车司机们根本没有施救后车驾乘人员的动力。
网民的狂欢,首先没有看到该类事件背后的法治环境,同时,没有充分考量工程车司机们的顾虑以及追求的目的。
工程车司机们,可能消极等待交警出现场,可能以为后车驾乘人员被烧死,可能事故处理起来更简便,赔偿更少,但是,可能没有完全明白不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的法律后果,可能引起刑事责任,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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