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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款没有写借条,分手后能起诉返还吗

发布日期:2019-07-1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如大金额的转款没有写借条,要结合整个案情来认定款项性质。如下这个案件,男方转款时备注借款,而女方否认是借款称是赠予。一审法院以没有借据为由驳回了男方要求还款的诉请,但二审法院以合同未成立为由判决女方返还50万。值得借鉴。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杨女对张男是否有返还案涉50万元款项的义务。
首先,张男起诉主张其向杨女转账的50万元为借款关系是基于双方口头达成借贷合意,但其在银行转账中备注“借款”二字,仅能证明其实施该转账行为是基于出借款项的要约,并不能证明该要约到达了杨女处且杨女做出了相应承诺,现杨女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故张男仅以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对案涉50万元系借款关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之规定,杨女之间借贷合同关系并不成立。其次,杨女抗辩认为其收取案涉50万元款项系基于张男对其的赠与关系,并以双方存在着租赁房屋共同消费支出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为由,认为涉案汇款即具有赠与性质。对此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张男在向杨女转账50万元时已经明确备注了“借款”,可以确定张男对于向杨女支付50万元款项时并无作出无偿给予杨女的意思表示,杨女即使因为误解该款项为赠与款而受领,也不能认定双方成立了赠与合同关系。
综合本案在案证据来看,张男系出于出借款项的目的向杨女转款,而杨女误以为系赠与而受领,双方之间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张男与杨女之间既不能成立借贷合同关系亦不能成立赠与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未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中双方主张的法律关系均不成立也不发生效力。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之规定,杨女从张男处获得的50万元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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