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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罢免后,拖延执行董事会决议,可诉讼解决

发布日期:2019-07-19    作者:吴丁亚律师


董事会决议作出罢免董事长决议后,董事长利用职权拖延执行该决议的,股东有权提起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之诉。
 
吴丁亚律师案情简介:2003年,开发公司董事会依其股东外资公司罢免通知函,表决通过罢免外资公司委派至开发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的魏某全部职务,维持魏某对闫某代行董事长的职务授权权限和期限,并经外资公司同意,由另一股东委派人员吴某担任总经理。9名董事有7名董事在该决议上签字表示同意。因魏某拖延执行该董事会决议,半年后,开发公司另外两股东诉请确认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9名董事中有7名董事在罢免魏某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确认,该决议已具备了董事会决议形成的实质要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由外资公司委派人员担任,而吴某非外资公司人员,但外资公司在通知函中同意吴某担任总经理,故董事会决议中关于吴某担任总经理职务的决定合法有效。外资公司有权委派和撤换其在开发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依据外资公司通知函要求召开董事会,所形成的免去魏某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决议内容并未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故合法有效。但董事会决议关于维持魏某对闫某授权代行董事长职权内容,明显与外资公司通知函和章程内容不符,且魏某被免职后已丧失继续授权基础,故在外资公司未改变其撤换意思表示前,对此部分效力,不予确认。判决确认开发公司董事会决议,除维持魏某授权闫某代行董事长职权的授权权限及期限的内容外有效。
 
吴丁亚律师提示实务要点:董事会决议作出罢免董事长决议后,董事长利用自己工商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拖延执行董事会决议,亦不及时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以该罢免董事长为第三人,提起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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