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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获特许经营许可机构与投资者签订股票配资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9-07-21    作者:徐涛律师

中国网财经6月21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李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出席发布会。
  以下为文字实录:
  记者:目前社会各界对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一直比较关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请问在提高科创板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本次《意见》有哪些具体的安排?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林文学:
  法治是资本市场繁荣稳定的根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是人民法院正确审判的重要职责,本次《意见》在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方面主要从两个方面作出安排:
  一是着力构建多维度的打击证券犯罪机制。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意见》第8条不仅就严厉打击各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正确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原则要求,还就加强法院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侦察机关协同配合作了安排。《意见》第8条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旨在加强在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稽查、处罚和案件审判方面的合作沟通,落实对证券犯罪打早、打小、大疼的工作要求。该条还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在证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涉嫌证券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侦察部门反映并移送相关材料,努力形式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合力。
  二是强化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要求。《意见》第5条、第9条根据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为及时使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付出法律代价,《意见》第9条还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发挥好司法强制执行的震慑作用。针对特别表决权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意见》第10条提出了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做到“同股不同责”,为防止资金违规入市助涨助跌,《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对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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