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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产品质量及异议期限约定不明无法获赔的教训与启发

发布日期:2019-07-23    作者:武景生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为了完成环保项目工程找到被告泊头某公司订立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某设备,第五条约定: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需方没有完成检测的视为排放达标结工程款。
被告安装后交接给原告,原告不断改造升级,一年后提出质量不合格诉到法院。经审判被告胜诉。
办案经过: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多方详细了解生产、安装工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不,全面准备开庭迎战。律师提出如下观点均被采信: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依法履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时施工安装。原告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检测,应当视为产品排放达标。原告擅自改变生产条件,改变了设计指标要求。
经验教训与体会:
一是合同约定产品质量要明确。二是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要明确。三是质量异议要能够准确表达的证据形式表现出来。四是产品质量问题在异议期间内需要经过质检部门鉴定或认证。五是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问题及时找律师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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