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巧使暗渡陈仓 揭穿“百万合同债务陷阱”真相
2013年下半年,黑龙江省鸡东县江某、王某和魏某三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恶意串通,江某以原告债权人身份,王某和魏某以证人的身份向鸡东县法院提起“197万借款纠纷(150万现金,47万利息)”民事诉讼。
本律师代理被告满某。
第一次开庭,江某诉满某曾于2012年9月20日向满某出借150万现金,并展示了有满某签字的150万借据,但未记载向谁借。
本律师提出需要进一步证明真实的交付过程。原告提出,王某在现场看到,在本律师的质证下,王某终于承认交付时,没有看到原告在轿车内向被告交付150万。
第二次开庭,原告提供了鸡东县宏业煤矿会计帐目,声称2012年9月20日江某从鸡东县宏业煤矿借出150万现金,并出借给满永利,魏某是该企业出纳员,煤矿老板口头允许,但没有书面证据。原告声称鸡东县税务部门正在审计宏业煤矿会计帐目,其向税务部门借出,开庭后要还给税务部门,只留下复印件。
本律师对该证据进行了多方质证,故意当庭提出要求对会计帐目司法鉴定。休庭后,本律师一方面迅速向鸡东县两个税务部门询问,经查实两个税务部门均未对宏业煤矿进行会计帐目检查;另一方面持调查函到鸡东县宏业煤矿调查取证,煤矿专门出具证明证实:2012年9月20日鸡东县宏业煤矿未向原告出借150万现金。
第三次开庭前,原告临时提出工作忙为由申请撤诉。
鸡东县法院专门派人到鸡东县宏业煤矿核实了未曾向原告出借巨款。
本律师强烈要求法院中止审理,请求移送侦察机关追究江某涉嫌诈骗罪、王连福和魏显阳涉嫌诈骗罪、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责任。
但鸡东县人民法院竟然裁定批准原告撤诉。
案件虽然结束,但久久不能平静。作为一个法律人,多年来一直在追寻法律正义的影子,却又一次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
目前,被告正向侦察机关、检察机关举报三人的犯罪行为。
启示:
一、作为原告,在欲望横渡的时代、人心浮躁,切不可采取虚假证据企图冒险获利。
二、作为被告,在日常行为中凡涉及法律事务,最好提前向律师询问;在遇到正当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切不可认为多问了几个律师,自以为是地掌握法律知识,省了律师费。法律应用存在多种不确定性,不是一层不变的。
三、作为律师,要精于诉讼,善于抓住有利时机扭转被动,化被动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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