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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9-07-23    作者:110网律师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Υ约方的Υ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Υ约方负赔偿责任。即Υ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Υ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Υ约方的Υ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Υ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Χ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Υ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Υ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①δ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δ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Υ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③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Υ约方不Υ约,是非Υ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Υ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Χ内。《合同法》第113 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Υ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Υ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预见的主体是Υ约方;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③预见的内容是Υ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Χ;④判断Υ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Υ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Υ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Υ约方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Υ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ucirc;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Υ约方承担。”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①损害的发生由Υ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ucirc;有过错;② 受害人δ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③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Χ。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Χ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Υ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Υ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Υ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ucirc;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具体地说,Υ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Υ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Υ约行为而受益,这是Υ反Υ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①Υ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这是前提条件。即只有构成Υ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Χ,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Χ的因素。②Υ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Υ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5)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Χ。《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Υ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双方都Υ反合同。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Υ约行为。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Υ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②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Υ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Υ约行为相对应的Υ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eth;α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经营欺诈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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