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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泛社会性特征及其影响研究

发布日期:2019-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版权比专利权、商标权具有更为广泛的社会性的特征.版权具有泛社会性特征意味着版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领域中,社会生活中的主体皆可能接触、参与版权创造与传播活动.版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必须尊重和落实版权泛社会性特征的要求,版权立法应当保持适当的灵活性和适用性.版权泛社会性特征意味着版权广泛存在于经济发展领域.忽视版权,可能会导致相关产业陷入严重的发展困境; 重视和保护版权,则能有效激活版权对相关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促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并持久保持活力.
  关键词: 版权; 泛社会性特征; 版权保护制度; 版权产业
  一、版权泛社会性特征及其表现
  随着现代版权制度以及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确认和保护版权已经不仅仅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中的一部分,更是一种社会活动、社会现象,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协同配合,故版权具备了泛社会性特征.具体来讲,版权在产生基础、所涉领域、立法宗旨以及具体制度等方面都表现出了极为广泛和深刻的社会性特征.
  首先,广泛的社会需求是版权产生的基础."无传播也就无权利",这早已是着作权学界的一项通说[1],而其也反映出了版权的产生是源于社会对传播的需求.不管是早期的特许出版权,还是现代意义的版权,其产生都是由于图书传播成为一种社会性需求,从而使得图书出版有利可图,商人希望能够通过特许出版权来实现市场的独占,作者需要通过确认作品的财产属性来改变自身的经济地位并获得持续创造的动力.
  其次,版权涉及极为广泛的经济社会生活领域.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可分为着作权和工业产权两大类,后者是指着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和商标权[2].之所以出现此种分类,是因为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着作权似乎并不涉及"工业"领域,但随着人类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别于传统文学艺术作品和发明的新型客体开始涌现,"工业版权"的概念也随之出现,并与"文学产权"一并构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着作权.版权不仅存在于文学艺术领域,而且还存在于专利权、商标权所涉及的工商业领域.
  在当下的国际社会经济关系发展过程中,版权已经和科学技术、国际贸易以及社会发展等产生了紧密且不可分的联系[3].
  第三,版权法的立法宗旨具有极为广泛的社会性.立法宗旨是指制定法律之指向( 方向) 和最终追求[4].比较而言,几乎各国版权立法皆确立了比专利立法、商标立法更具社会性的立法宗旨,如: 根据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版权保护旨在"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一宗旨比《专利法》强调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商标法》强调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范围更广,也更为全面,几乎涵盖了各种社会活动与社会现象.
  第四,具体制度体现了版权具有极广泛的社会性.纵观各国版权法律制度,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就权利取得而言,各国一般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作品一经完成就能够产生受到法律保护的版权,这明显区别于专利的审查授权制度以及商标的核准确权制度.之所以如此,无外乎是因为作品创造不仅仅是作者的个人活动,也是一种社会活动,人类社会中的任何民事主体皆有可能独立创作作品且对社会发展产生相关贡献.就权利内容而言,各国版权立法虽然在具体内容的表述上有一定的差异,但却都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即版权关乎人的精神领域也涉及社会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其比一般单纯的财产权具有更明确而广泛的社会性.
  二、版权泛社会性特征对法律保护制度的影响
  版权泛社会性特征意味着版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领域.版权创造与版权作品传播都是一种普遍存在于日常社会生活中的活动或现象,这也意味着社会生活中的主体皆可能接触、参与版权创造与传播活动.因此,版权泛社会性特征会对版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版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必须尊重和落实版权泛社会性特征的要求.具体来讲如下:
  1. 版权泛社会性特征决定了版权侵权较为容易实现也更具普遍性
  相比较于传统社会,由于受到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和侵权法存在诸多适用困境等的影响,现代社会中侵权本身就具有普遍性发生的可能性[5].由于版权自身又具备泛社会性特征,因而版权侵权已经成为不得不关注的一种社会现象.
  在社会生活实践活动中,由于版权存在的价值之一就是促使作品的广泛传播,而版权具有无形性特征,作品一旦进入社会传播领域,作者就很难对其实施控制,同时这也意味着,他人一旦获得作品就可以无需作者的任何协助或帮助实现对作品的复制和利用,版权侵权极为容易实现.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摆脱了熟人社会的内部约束机制,未经过作者同意或授权的作品下载、复制和利用变得更为容易,作者查找侵权人、追求侵权人责任却变得更难,所以版权侵权也因此更为普遍.此方面的实例比比皆是,如: 在 2010 年底,美国一名名为 Aaron Swartz 的程序员持续性非法入侵了全球知名的在线学术数据 JSTOR,并下载了 400 多万份学术论文,他准备将这些论文存放于 P2P 文件共享网络之中; 2013 年,英国媒体监管机构 OF-COM 通过调查后称在该年 3 月到 5 月期间,英国互联网用户中约有百分之三十的在线观看或下载音乐、电视和电影的用户至少有一次使用盗版方式非法进行了观看或下载; 共计约有四亿个文件在此三个月内被以数字形式盗版; 等等.
  版权法的发展历史表明,版权法总是处在和盗版行为不端博弈的状态[6],苏格兰的盗版行为、美国百年盗版史以及现代"盗版党"的长期存在等都表明了版权泛社会性特征决定了版权侵权的防范是极具难度的事情.目前,版权侵权问题的严重性已经成为了全球性问题之一,甚至有学者研究指出"盗版是21 世纪最难以解决的跨国问题之一"[7],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公众可以直接参与并从事盗版的全民复制时代"[8].然而,版权必须受到保护.甚至有学者研究还指出版权之所以必须受到保护,是因为版权是人权的内容之一,并论证指出早在 1948 年通过的《美洲人类权利和义务宣言》中,作者的权利就和创作者、发明者的权利一并被纳入到了人权的范围,该宣言确认了人人参与社会文化生活,欣赏艺术,分享知识进步尤其是科学发现产生的利益,同样,关于他的发明或者由其创造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9].版权泛社会性特征决定了版权极为容易被侵权、版权侵权普遍存在,保护版权必须认识到版权泛社会性特征并据此不断完善和发展相关制度.
  2. 版权泛社会性特征要求版权保护制度具有更强适应性和灵活性
  版权泛社会性特征决定了版权容易受到侵权,而且侵权的形式往往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如数字技术的发展就带来了极为丰富的、新的版权侵权形式,自媒体等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新的版权侵权领域,这就要求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必须及时有效地予以回应,否则版权保护就难以真正、有效地实现.不过,法理学认为,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否则法律的权威性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因此版权法的发展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稳定性和适应性、灵活性的冲突问题,即如果面对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经常修改立法,则可能会引发版权法是否具有稳定性的质疑,而如果版权立法不能及时有效地适应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发展,则必然会导致版权侵权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实际上,法律的稳定性并非是指法律制度内容的一成不变,而应当是指在具体的部门法中,立法宗旨、法律原则等应当具有稳定性.版权法的国际发展经验表明,版权泛社会性特征决定了版权法必须跟随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及时进行修改,很多国家版权法的修订都是较为频繁的,如截止到 2011 年,日本的版权法自颁布以来已经修订了三十五次、韩国已经修订了十七次、新加坡已经修订了七次、马来西亚已经修订了六次、印度已经修订了五次[10].版权保护的实践证明,修订次数较多的日本和韩国,在版权立法完善度、版权保护实效等方面的成效也是非常突出的.
  2016 年 11 月 4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我国还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等问题,要求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该意见对加快我国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了新要求.目前,虽然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自 1990 年通过以来,经历了2001 年的修订和 2010 年的修订,但这两次修订在一定程度上的都与我们加入或参与 WTO 相关活动有关,这和我国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在适应 WTO 规则而进行修订后又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需要进行了修订相比是滞后的.实践中,版权泛社会性特征已经引发了许多亟待解决的版权保护问题,如:
  据统计,在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期间,微信收到微信公众号文章着作权侵权投诉数量超过两万五千件; 再如: 随着我国影视作品在社会公众消费领域的日益普及,影视化改编正成为着作权侵权纠纷的高发领域[11].实践中,P2P 技术、搜索引擎技术、数字水印与加密技术、博客与微博、网页快照、临时复制乃至与计算技术的发展均已经对我国现行着作权制度的实施产生了冲击,相关领域版权侵权数量多、争议大、保护效果有待提升等都亟需面对和解决[12].因此,在版权泛社会性特征的影响下,我国有必要尽快完成现行《着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并持续关注版权泛社会性的影响,保持法律制度适度的灵活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应当是一次全面的、系统的修改,不仅应在宏观层面涉及总论、权利内容、权利限制、权利行使以及权利保护等问题,而且还应在微观方面回应版权泛社会性特征,如合理化涉及技术措施条款等.
  三、版权泛社会性特征对版权产业发展的影响
  版权泛社会性特征意味着版权广泛存在于经济发展领域.研究表明,版权产业是一个外延极为丰富多样的产业群,其不仅包括直接从事版权创造、生产的产业,而且还包括能够与版权产生一定联系的很多相关产业,是现代经济系统中生命力极其旺盛的产业类型,是现代社会系统中涉及社会主体生活各方面的诸多产业的集合[13].版权产业不仅对西方后工业化和后城市化转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作用[14]; 而且现在已经成为了众多发达国家最重要的产业之一.实证研究表明: 2009 年至 2012 年,美国版权产业每年均以超过百分之四点五的实际增长率向前发展,并在2012 年实现占美国 GDP 总量的百分之十一点二五,成为了美国经济体系中最具成长性、贡献价值排前的产业类别[15].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版权泛社会性特征决定了版权可以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领域发挥重要的贡献作用.利用好版权,促进版权产业的大力发展是我国各级政府版权工作的重要目标与任务之一.
  1. 版权泛社会性决定了其在相关产业发展中应受到关注和重视
  版权泛社会性决定了在相关产业领域版权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系统而完善的版权保护能够促进产生转型升级,而且还能保持产业持久的生命力.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予以明确认可的.如: 2016 年,《版权保护促进中国德化陶瓷产业发展的研究》入选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优秀案例示范点经验交流研讨会.受版权泛社会性的影响,享有版权的陶瓷产品因为市场需求较大、市场流动性较强以及工艺容易掌握等原因而常受侵权.自 2000 年起,德化陶瓷的仿制现象愈演愈烈,行业开始陷入恶性竞争,产业发展前景令人担忧.不过,自 2011 年起,德化开始探索陶瓷产业的版权保护路径,通过版权登记奖励、版权争议快速处理、版权保护典型经验推广等措施,逐渐解决了陶瓷产品被大量仿制的问题,并在 2015年实现了陶瓷产品产值 188. 2 亿元,出口交货值126. 86 亿元,产品销售至全球 190 多个国家和地区[16].又如: 2010 年,《加强版权保护对中国南通家纺产业发展的影响调研报告》,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次在一个国家特定地区和行业进行专项调研而完成的报告正式发布.该报告展现了版权泛社会性特征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版权泛社会性的存在使得侵权极易发生.当年该市场从台湾地区引入的具有版权的 100 多个新型花型进入市场不久就被大量盗版,质次价廉的翻版花型很快取代了正品,版权人损失惨重.版权泛社会性的存在也保证了版权保护能够有效促进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在引入版权工作站、加强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等措施的共同作用下,南通家纺业获得了新生并培育出了南通嘉宇斯公司等一批年外销额过亿元的优质版权企业[17].
  无论是德化陶瓷产业,还是南通家纺产业,都是与社会生活联系极为密切的产业,相关产品市场需求大,但版权泛社会性特征使得相关产品的版权往往容易被侵权,如果不关注和加强版权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前景堪忧.当然,德化陶瓷产业与南通家纺产业的成功经验也表明版权保护是一项社会工程,系统而完善的版权保护能够推动产业的转型升级、能够赋予产业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
  2. 版权泛社会性要求必须大力激活版权对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国家版权局《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要推动版权产业又好又快发展,这既是版权工作日益受到重视的体现,也是我国产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正如前文所述,版权产业是当前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点和发力点,要发展版权产业,必须重视、尊重和落实版权泛社会性特点及其衍生出的相关要求.举例而言,毛绒玩具产业是典型的版权产业,由于受传统制造业发展观念以及产业发展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毛绒玩具产业中版权的积极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也正因此,近年来该产业正逐渐遭遇到版权问题的挑战.毛绒玩具是最为常见的社会消费品之一,很多畅销的毛绒玩具往往和动漫作品联系在一起.但动漫作品作为版权作品,其社会关注度高、复制较为容易,所以毛绒玩具产业的版权侵权纠纷近年来的发生频率较高.
  如果不激活版权对该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那么该产业的未来可能会出现较大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杭州余杭市人民法院近两年来已经受理了上百起扬州毛绒玩具侵犯版权的案件,此类案件一般案情并不复杂,毛绒玩具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往往都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这给扬州毛绒玩具产业的发展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一些生产商或销售商正在开始寻求转型和变革.对此,我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强对产业版权工作的指导,鼓励产业版权运营,从而激活版权对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版权泛社会性表明版权作品的创造具有广泛性,不管是动漫作品资源还是专门的玩具形象设计资源实际上不可谓不丰富,毛绒玩具产业可以在版权作品的开发和利用方面多下功夫,增强所生产的玩具的自主知识产权含量; 版权泛社会性表明版权作品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加强版权运营,开发出符合市场需要的毛绒玩具产品必然能够获得较为可观的市场回报.当然,不管是版权创造还是版权运营,都需要版权保护的支持.激励版权创造、优化版权运营、加强版权保护,是版权泛社会性特征影响下版权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激活版权对产业发展积极作用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
  [2] 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 第五版) [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18.
  [3] 吴汉东,曹新明,王毅,胡开忠. 西方诸国着作权制度 研 究[M]. 北 京: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1998: 36.
  [4] 马忠法,孟爱华. 论我国《着作权法》立法宗旨的修改---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视角[J]. 同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3( 3) : 103.
  [5] 许明月. 普遍性侵权、机会主义与侵权现象的法律控制---对传统侵权法的反思[J]. 法商研究,2005( 4) : 49.
  [6] 向芷萱. "版权、盗版、合理使用",数字时代下的变与不变---《数字时代,盗版无罪?》一瞥[J]. 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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