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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纠纷中,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了能解除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9-07-24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如单已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会支持。因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表示破产或无法继续经营,改正后就可取消列入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商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支持。其同时以已经转型其他业务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合同确无法继续履行,支持了解除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德某公司指控言某公司违约根据之二是言某公司没有涉案“X”商标及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由庭审内容可知,言某公司为胡某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而胡某享有第X号“X”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这就可存在着胡某授权言某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情况;相对而言,德某公司本应在签订涉案合同时了解到言某公司是否享有上述注册商标才能签订合同,可至今才质疑言某公司是否享有商标,实属不合情理。此外,合同未规定言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则属于违约,况且言某公司只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非破产或其他无法经营之状况,若言某公司按要求改正后是可以取消该异常名单的。鉴此,德某公司指控该项违约的依据也是缺乏证据,一审法院对此亦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由于德某公司已转型经营其他餐饮,无法再履行《单店加盟合同》,故德某公司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请有理,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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