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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9-07-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医疗期是法律对病休员工的一个保障措施,医疗期内是保障,按照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对于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原来工作的员工,单位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是对劳动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就可以无责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1.《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 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 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 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 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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