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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东如何诉讼维权?

发布日期:2019-07-31    作者: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甲乙丁系A公司的股东,丁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甲乙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持有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丙,并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丙支付股款。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甲乙以书面形式通知丁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丁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
股权转让事项经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且优先购买权届满后,甲乙到市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市工商局告知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才能受理,但丁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甲乙遂诉至法院请求丁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甲乙持有A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丙名下。
丁辩称,甲乙未经其同意对外转让股权,侵犯其优先购买权,拒绝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法院裁判
法院支持了甲乙的诉讼请求,判决丁协助甲乙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甲乙持有A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丙名下。

三、律师点评
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即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请求变更登记是股东的权利义务之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以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对外转让公司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丁放弃优先购买权,甲乙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丙符合法定程序,应受法律保护。同时,丁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协助甲乙办理股权转让事宜,丁拒绝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行为,既损害了丙对外明示为A公司合法股东的权利,也损害了甲乙依法对外转让股权的权利。故丁应当协助甲乙办理案涉股权变更登记至丙名下。
因此,当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股东可以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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