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页病历赔偿23万,很多医生都在犯同样的错误
发布日期:2019-08-01 作者:张勇律师
患者王某,男,80岁。某日下午因心前区疼痛半小时到个体诊所就诊,医生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初步诊断其为“冠心病”,为患者静脉点滴川芎嗪10毫升+生理盐水250毫升。诊疗期间医生未测量患者血压、也未书写门诊病历记录患者病情。患者用药后出现头晕、乏力、恶心呕吐的症状,诊所联系患者家属后,由家属于当日18:20转入附属医院。并于23:00行右额钻孔脑室外引流术+血肿腔钻孔引流术。术后,患者病情未有好转,住院40天后出现呼吸急促,呼之不应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患方未进行尸体解剖确定死因。
诉讼中患方申请对诊所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甲司法鉴定中心以诊所的病历资料仅有1页,鉴定资料不充分,无法判断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为由予以退案处理。个体诊所申请对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乙司法鉴定中心和丙司法鉴定所先后接受委托,均以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诊所病历资料仅1页,无法满足鉴定要求,仅根据附属医院的病历资料无法明确其死亡原因,故无法进一步对附属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
法律简析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在鼓励社会办医方面指出: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破除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简化社会办医审批手续;2017年8月,原国家卫计委下发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进一步对社会办医大开绿灯,这一系列的利好政策,迎来了我国诊所井喷式的发展,据统计数据显示, 2017年诊所(部)比2016年增加了13000家。2018年比2017年增加了18000家。目前诊所大多存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内部管理混乱,缺乏内部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流于形式,法律风险意识较差,抗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
诊所属于医疗机构,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开办诊所在人员方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3)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诊所的执业活动与其他医疗机构相同,要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以及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诊所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依法建立起规范的病历管理制度,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就会导致医方处于不利的地位。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管理制度是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病历是处理医疗纠纷最直接、最重要的书面证据,在医疗纠纷争议案件中,病历作为最原始的医疗文书资料,往往是医患双方关注及争论的焦点,也是法院作为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个人诊所而言,笔者认为在目前医疗纠纷的审理现状下,落实病历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书写一份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门诊病历,是医方实现自我保护的有利武器。本案中的个人诊所在诉讼中因未能如实书写病历,导致举证不能的窘境就是一个现实的例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过错责任的判定本应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是,由于本案个体诊所未按规定向患者出具门诊病历,造成本案无法就诊所的具体诊疗措施、用药等做基本的事实查明,亦无法就医疗过错责任进行司法鉴定,因此个体诊所应对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患者本身年老体弱,所患疾病发展极为迅速,且患者过世后,患方未行尸检亦是本案鉴定无法进行的另一原因,故相应扣减个体诊所对患者死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综合以上因素,依法确定个体诊所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诊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诊所认为书写病历不规范与患者死亡没有直接关系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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