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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能撤销吗?

发布日期:2019-08-01    作者:丁嫣律师

导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案情介绍: 夫妻离婚 一方请求撤销赠与子女的房产
张三、李四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李小四。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李四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李小四所有。2013年1月,张三起诉至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李小四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李小四,目前还处于张三、李四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李小四,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李四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李小四,正是因为张三同意将房屋赠与李小四,他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自己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他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张三与李四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双方离婚后,张三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张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产不能单方撤销
1. 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2.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3.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张三与李四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双方离婚后,张三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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