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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史某与仇某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08-02    作者:李丹律师

原告:史某,女,1994年出生,教师,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仇某1,男,1991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史某与仇某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史某与被告仇某1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仇某2。2019年6月3日晚,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史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仇某1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为原告史某婚前所购买的冀H×××××号福特轿车偿还了部分贷款,被告仇某1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所偿还贷款部分虽属于共同财产,但同意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力。另外,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仇某1为了经营二手车,利用原告史某的手机从网上贷款127761.72元(其中欠玖富万卡36054.20元、欠小花钱包48309.91元、欠拍拍贷2643.24元、支付宝借款4444.48元、欠招联金融1298.91元、欠微粒贷352.63元、欠你我贷1310.00元、欠维维卡贷6848.35元、欠新浪卡贷1500.00元、欠交通银行15000.00元、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000.00元,原告为偿还网贷用车辆质押向杨某某借款25000.00元,合计欠外债152761.72元。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史某与仇某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法院审查认为:
本案原告史某与被告仇某1均表示同意离婚,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双方均同意婚生女孩仇某2与被告仇某1共同生活,本院尊重双方意见,抚养费本院酌定原告史某每月给付仇某2500.00元。原告仇某1自愿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权,本院尊重其个人意见。对于被告仇某1通过原告史某手机所借的网络借款127761.72元,原告史某认为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辩解主张即不客观,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该辩解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仇某1辩称原告史某用车辆质押所借的25000.00元属于原告的个人债务的辩解主张同样没有证据支持,此辩解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上述债务系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此外,被告主张另外还欠其他债务170000.00元,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加之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对于被告仇某1主张的另欠170000.00债务的事实不予认定,该部分债务是否属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待债权人主张权力时另案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史某与仇某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史某与被告仇某1离婚;
二、婚生女孩仇某2与被告仇某1共同生活,原告史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该抚养费自2019年7月开始给付至仇某2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给付一次,每月25日前付清;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夫妻共同债务152761.72元,原、被告每人负责偿还76380.86元及相应利息;
四、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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