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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良性肿瘤误诊为肺癌行手术切除,医院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9-08-04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二医院于2017年2月8日对张某某行“右肺中叶楔形切除+胸粘连烙断”手术,术中行冰冻切片病理检查,显示为恶性肿瘤。随后,A医院对二医院提取的样本做病理复查,复查结果为:右肺中叶为硬化性肺细胞瘤(良性)。2019年4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人身损害等赔偿共计38968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良性肿瘤,误诊,肺癌
一.引言
肺良性肿瘤误诊为肺癌行手术切除,医院需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张某某与xx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104民初3773号”。
二.基本案情
张某某因病于2017年2月4日到二医院就诊,门诊以“左侧肺部结节:性质待诊”要求张某某住院。张某某住院后,复查为“双肺多发结节”。二医院于2017年2月8日对张某某行“右肺中叶楔形切除+胸粘连烙断”手术,术中行冰冻切片病理检查,显示为恶性肿瘤。出院诊断为:右肺中叶腺癌。随后,A医院对二医院提取的样本做病理复查,复查结果为:右肺中叶为硬化性肺细胞瘤(良性)。
三.裁判结果
因二医院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右肺硬化性肺细胞瘤误诊不足,将右肺硬化性肺细胞瘤误诊为右肺中叶腺癌,致张某某前往A医院进一步诊断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应由二医院承担。该误诊行为必然对张某某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故本院对张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2019年4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人身损害等赔偿共计38968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在诊断上,二院将肺良性肿瘤误诊为肺恶性肿瘤;在治疗上,二院做了一个无论是良性肿瘤还是恶性肿瘤都是错误的治疗。二医院的诊疗错误给张某某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因与二医院协商未果,故张某某起诉至法院。
(二)医方辩称:虽然二医院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误诊,但张某某的伤残是张某某自身疾病导致的,并非二医院的医疗行为所导致,其伤残与二医院的误诊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即张某某并没有因二医院的医疗行为导致损害后果,且不存在关联性。故二医院不对张某某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医疗鉴定意见:根据送检资料,二医院在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右肺硬化性肺细胞瘤误诊不足,其采取的胸腔镜下右肺中叶内侧段结节楔形切除符合肺结节(硬化性肺细胞瘤)的治疗原则,且客观上医院未对张某某进行化疗、放射治疗等侵害性治疗,张某某右肺中叶内侧段结节楔形切除构成的伤残程度系肺结节(硬化性细胞瘤)规范治疗所致,与二医院右肺硬化性细胞瘤误诊的不足无关联。
(四)法院观点:手术切除是治疗硬化性肺细胞瘤的最佳方法,在行VATS(胸腔镜)肺叶楔形切除术中行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检查,待病理确认后,良性肿瘤仅行肺楔形切除术,恶性肿瘤再进一步行肺叶切除及系统性淋巴结清扫术。术中行冰冻切片病理检查,虽然显示为恶性肿瘤,但二院仅行“VATS右肺中叶楔形切除+胸粘连烙断”,并未进行针对恶性肿瘤灶的肺叶切除及系统性淋巴结清扫术,这样的手术对于肺癌是错误的,但是却符合肺硬化性肺细胞瘤的治疗原则,且客观上未对张某某进行化疗、放射治疗等侵害性治疗(这一点,对于肺癌的治疗也是错误的)。
【参考资料】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2.医疗纠纷:出生后窒息抢救,行气管插管过深导致新生儿死于并发症。3.医疗纠纷:对刀砍伤出血患者抢救中,未及时包扎止血并扩充血容量。4.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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