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擅自住养老院 子女是否有义务增加赡养费
案例简介: 母亲擅自住养老院
付某与丈夫王某系青山泉镇陈山村3组农民,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王某己均系其子女。其中,王某甲与王某丙在煤矿工作,现王某甲因身体原因在家休息和务农,王某丁、王某乙长年从事货运工作,王某戊已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王某己是贾汪区某校小学教师。近年来,付某与丈夫王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付某不愿意继续在陈山村居住,由于与丈夫及儿女未达成一致意见,付某于2012年7月自行到贾汪区夏桥托老院生活。2013年1月,付某起诉要求6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
法院判决: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法定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付某已年近80岁的高龄,思维和行动与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存在偏差正是部分老年人的重要心理特征之一,作为儿女应当有清醒的认识。6名被告应主动与付某进行心灵上的沟通,分析问题的根源。在付某思想认识尚不能与老伴、子女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其选择到居住生活条件一般、收费标准偏低的夏桥托老院生活,根据其6名子女经济条件可以分担的实际情况,社会能够给予理解,法律应该予以支持,同时亦应该得到6名子女的尊重。鉴于目前经济、生活条件的变化,付某要求增加赡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目前以每人每月200元为宜,其要求每人每月400元,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母亲擅自住养老院,子女是否有义务增加赡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在本案中,付某作为母亲含辛茹苦把子女抚养成人,肯定不愿意增加子女的负担,她更愿意看到子女幸福的生活,之所以这样选择,一定有她思想和身体上的原因。子女不积极解决赡养人的居住问题,未尽精神赡养义务,应当支付被赡养人因居住托老院而增加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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