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行政常识 >> 查看资料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主体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享有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符合法定要件的组织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然而就某项特定的行政处罚权而言(比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权),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一个行政机关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行政处罚权,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根据现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类行政机关可以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主体: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烟草专卖局),主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进出口环节中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假冒注册商标案、无注册商标案、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案。

(三)海关主管走私烟草专卖品案、免税进口烟草制品非法存放案、海关监管区内非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案。

(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假冒烟草专卖品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天军律师
河北沧州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