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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向患者支付赔偿金后,可向其已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发布日期:2019-08-05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2015年9月4日,产妇康某在原告处行剖宫产手术,当日分娩一女婴,该女婴于2015年9月6日死亡。经第三人xx第三方医调委调解,原告赔偿死者家属250139元。因某保险公司对患者康某首次索赔行为的发生时间有争议,原告未获保险赔偿。2019年5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市xx人民医院保险赔偿金15万元整。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医疗责任险,保险赔偿,索赔
一.引言
,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xx市xx人民医院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302民初312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xx市xx人民医院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责任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间为自2014年9月17日零时起至2015年9月16日二十四时止。追溯期为自2011年9月17日零时起至2014年9月16日二十四时止。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赔偿限额为15万元。
(二)2015年9月4日,产妇康某在原告处行剖宫产手术,当日分娩一女婴,女婴出生后出现呻吟、呕吐抽搐症状,后转入儿科治疗,9月5日转xx市x人民医院给予相关治疗无效,该女婴于2015年9月6日死亡,患者家属与原告发生纠纷,要求原告进行赔偿。2015年10月28日,xx省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评估意见书,认为原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应负对等责任。2015年12月11日,经第三人xx第三方医调委调解,原告赔偿死者家属250139元,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职工刘某某参与了调解工作。
三.裁判结果
(一)患者康某分娩住院及产后女婴死亡的时间均发生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承保的一年期医疗责任险的保险期内,且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派员参与调解,患者康某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也应发生在该公司的保险期限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就原告赔偿患者康某的款项承担医疗责任险的保险赔付责任。
(二)但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5万元,而原告支付给患者的赔偿金已超过该限额,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按15万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019年5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市xx人民医院保险赔偿金15万元整。
四.讨论
(一)医院认为:原告医院给付赔偿款后,通过第三人申请进行保险理赔,因某保险公司对患者康某首次索赔行为的发生时间有争议,原告未获保险赔偿,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保险赔偿款15万元。
(二)保险公司辩称:患者康某的首次索赔行为未发生在该公司的保险期内,该公司对此起医疗纠纷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剖宫产术后未及时发现断裂血管,导致子宫切除七级伤残。2.医疗纠纷:羊水栓塞行剖宫产过程中有过错,对母婴损害后果需担责。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4.医疗纠纷:脐绕颈患方要求剖宫产遭拒,自然分娩疏于监测致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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