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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行使权力的机关不得超越职权

发布日期:2019-08-05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xx镇政府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双方建房均系未经批准,应退还此块土地给组集体。xx县政府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3号处理决定,维持了xx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2019年3月29日法院判决,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本案中,xx镇政府显然超越职权,应予撤销。原行政行为被撤销,xx县政府作出的维持xx镇政府处理决定的3号行政复议决定亦应撤销。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权力,非法占地,超越职权
一.引言
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行使权力的机关不得超越职权。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湘1221行初1号杨某某诉xx县xx镇人民政府等其他一案行政判决书(2019)X1221行初1号”。
二.基本案情
2004年,因修建xx水电站的需要,临时借用杨某喜原宅基地及其他地类共计2.229亩,临时借用杨某某父亲杨某和宅基地及其他地类1.628亩,作为弃渣场临时用地。2010年,杨某某在弃渣场范围占用耕地201㎡修建房屋一栋。2011年3月,杨某喜在杨某某住房右前面占地相邻修建住房一栋。xx镇政府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双方建房均系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围墙围占,属违法建设、非法占地,应退还此块土地给组集体。杨某某不服,向xx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县政府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3号处理决定,维持了xx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裁判结果
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本案中,xx镇政府显然超越职权,应予撤销。原行政行为被撤销,xx县政府作出的维持xx镇政府处理决定的3号行政复议决定亦应撤销。2019年3月29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县xx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关于xx镇xxx村三组村民杨某喜与杨某某建房用地纠纷的处理意见》;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8)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杨某某根据复垦领导小组下发给杨某某的《关于宅基地界址确定的通知》依法修建围墙,系合法修建。xx镇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侵犯杨某某的合法权利。xx县政府作出的3号复议决定同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xx镇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和xx县政府作出的3号复议决定。
(二)答辩意见:争议双方建房均系非法占地,复垦领导小组下发给杨某某的《关于宅基地界址确定的通知》并未明确杨某某可以修建围墙圈占土地,其未经批准修建围墙,属违法建设,应退还给组集体;xx镇政府是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双方要求下达的处理意见,意见中明确了双方享有的权利,处理意见当面送达杨某某,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用的各类法律法规条款合法。
(三)法院认为:xx镇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认定双方均系非法占地,对围占的土地,应退还给组集体,该行为系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根据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非xx镇政府。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行政诉讼:审理期间撤销建奶牛场处罚决定,行政复议仍需继续进行。3.行政诉讼:对房屋所有权人存异议,所颁发的认证书属认定事实不清。4.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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