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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9-08-06    作者:都燕果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通与被害人夏某(十六岁)在交往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产生了向夏某要钱的念头。被告人王某伙同郭某以借款、办急事等为名多次向夏某要钱,夏某背着父母把父母放在家中的2500元人民币拿出给王某、郭某。


6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与郭某商量向被害人夏某要钱,后二人又找到被告人汪某和李某,并向二人讲准备向夏某要钱。后四人找到了被害人夏某,被告人王某先以去外地为名,向夏某要800元钱,夏某不同意给。被告人王某便指使郭某、李某和被告人汪某吓唬夏某,郭某还手掂砖头假装要打夏某,被告人王某假装从中劝说,让夏某回家拿钱,夏某心中害怕,被迫回家拿了800元钱给被告人王某。


争议:


关于被告人王某、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汪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汪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汪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六个月,罚金1000元 。


律师分析:


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界限有以下几点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的,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管是否得到财物均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只有犯罪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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