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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支付彩礼后欲全额索贿法院以双方用于共同生活驳回

发布日期:2019-08-11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1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2月12日订婚。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在原、被告订婚时原告李某给付被告宋某1礼金100000元,被告返还给原告6000元,送好礼金6000元。被告宋某1所得的改口费、下车礼、原、被告磕头礼原告将该款存入自己银行账户内。宋某1的同居前财产四件套、被子6条、床单10条现存放在原告家中。举行仪式后三天,被告宋某1不在原告家居住,就回了娘家,后来,被告宋某1母亲叫原告给她看病,原告和母亲就陪着被告及父母到医院给被告看病,这时才知道被告宋某1及父母隐瞒了病情,现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1万元,戒指和项链。
律师观点: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1经人介绍订婚,后按农村习俗给付给被告宋某1婚约彩礼100000元,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1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且同居生活。原告所给付被告的彩礼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部分用于共同生活消费支出。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请,酌定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酌定被告宋某1返还原告李某彩礼30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他礼金、项链和戒指,因被告当庭否认,且原告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原告该诉请法院不应当予支持。对被告辩称压箱钱6万元的辩称意见,被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应当不予采信。被告同居时所带的被子、床单等物品,属用原告给付的礼金所购买,应归原告所有。
法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1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婚约礼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宋某2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李某承担800元,被告宋某1承担450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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