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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债期间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免责?

发布日期:2019-08-12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陶某某与李某、李章某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李章某及其妻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被告李章某于2013年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于2014年向原告偿还款了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后李章某妻子亡故,原告与被告李章某于2015年12月17日对之前的借款进行结算,原告与两被告就借款达成一致意见,由两被告对之前未偿还的借款5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后两被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为50000元的借条,并约定该借款的月利率为1.5%、2016年年底前偿清,两被告出具借条后向原告支付了利息2000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李章某共同偿还原告陶某某应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支付原告陶安应借款利息人民币11500元
原告与两被告于2015年12月17日就被告李章某2012年所欠原告的借款50000元达成一致意见,由两被告作为借款人,负责偿还该借款,且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借款的月利率及具体的还款期限,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产生了新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但两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借款2015年12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期间利息11500元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连带之债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连带之债中既有对外效力问题,又有对内效力问题。即在连带之债中, 任一连带债权人实现了全部债权,或者任一连带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连带之债即归于消灭,同时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成立按份之债。简而言之,连带之债的“连带关系”仅是对外关系而言的,在内部则是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连带之债内部关系的按份性质正是履行了义务的连带债务人产生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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