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约定还款期限未到,诉请法院会得到支持吗?
发布日期:2019-08-12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
周某与代某系朋友关系,代某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3年7月、2015年4月向周某借款总计十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同时代某将其房产证拿给周某以表其有能力偿还之意。2015年9月周某发现代某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该套房屋买卖的三方协议,随即周某立即要求代某还款,但代某一直以没钱还等各种理由搪塞周某,拒绝还款,于是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代某归还借款十万元,代某辩称:向周某借款十万元是事实,但约定于2016年7月10日还清,现还款期限未到。
法院判决:
周某与代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判决代某给付周某十万元借款。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当前法律还未明文规定出借人可以在约定还款期限内提出归还借款要求,但该条法律规定与本案相类似,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以及诚信社会的建设,周某提供证据证明代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且透露出就算约定期限届满也无力偿还借款的信息。因此,周某的诉请理因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间借贷约定还款期限未到并不能成为借款人不偿还借款的当然理由,若借款人明确告知或借款人的行为证明其到约定还款期限亦无能力还款,那么借款人已构成了预期违约,出借人主张提前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诉请应当得到法院支持,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如果侵犯著作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父母留下来的祖房(宅基地房)要怎么分?
- 被诉遗产继承本无明显有利证据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终被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 人民法院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 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被其中一名继承人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继承人又将该房产
-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理解有歧义,诉讼分配房屋案例
- 父亲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纠纷
- 夫妻再婚后买房,男方去世前遗嘱留给女方,男方子女不配合怎么办
- 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主张为借名买房,法院未认可案例
-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时,如何确定其份额?
- 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遗产房屋为其借名购买纠纷
- 亲属遗赠房屋未办证前,受遗赠人起诉确权法院支持吗
- 解析一起部分子女不认可老人遗嘱引发的诉讼分割房屋案例
- 父亲处置父母共同房屋的书面材料没有母亲签字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