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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后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偿还?

发布日期:2019-08-13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简介:
徐某于1996年11月去世,其生前系个体工商户某酒家业主。徐某作为母亲共养育四个儿子、四个女儿,均已成人并分家另过。199511月 ,徐某立遗嘱一份,指定由其长子李某春继承酒家的财产及债权。徐某死后,众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法院于19996月作出民事判决,确认遗嘱有效,李某春因此继承了上述财产。徐某生前居住的楼房,在遗囑中并未提及,众子女经协商,由徐某的长女李某珍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其他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并由公证处于199012月予以公证。李某珍于19999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徐某在经营酒家期间先后从刘某处赊购海鲜等共欠款三万元。徐某去世一个月内,刘某曾向李某春索要欠款未果。1999420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春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系酒家个体业主,其个人独立经营,故其对外经营所负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徐某死后,酒家的债务便成为其遗产债务。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债务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酒家的财产和债权已作为遗嘱财产由李某春以遗嘱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徐某生前所居住的楼房已由其长女李某珍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其他子女未继承遗产,故对徐某生前所负债务应由李某春、李某珍负责清偿。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办法,《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财产偿还。故此笔债务应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李某珍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应由李某春负责清偿,在债权人未请求李某珍依法清偿债务之前,李某春有权拒绝其清偿债务之请求。
 
一般说来,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人在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后,应首先用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按照遗嘱继承、遗赠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如果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前,各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遗嘱继承、遗赠或者法定继承的规定先行进行了遗产分割,那么就涉及到各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如何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问题。我国《继承法意见》第62条明确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存在数个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应当依照每个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通俗地讲,就是继承遗产多的人多分担债务,继承遗产少的人少分担。本案还给我们提示了一点,在遗产分割前,除了要确定被继承人债务的遗产范围外,还需要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确认。本案中主要的争点就在于:徐某在经营酒家期间所欠刘某的三万元,到底是其个人债务,还是酒家的债务?《民法总则》第56条对此予以明确回答,即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是该个人的生前个人债务,对其的偿还应当遵守《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但如果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的,则应当用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只有在家庭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才由家庭成员个人按一定的比例承担,这个比例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
 
本案中,法院虽然认定刘某的债权应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李某珍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应由李某春负责清偿。但是法院不能直接判令李某珍向刘某清偿债务,因为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刘某想要拿回自己的钱,则需要以李某珍为被告提起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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