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支付呢?
案例简介:王某2013年7月大学毕业后,待业了一段时间。2014年1月1日王某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份,某有限公司通知王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王某认为其年休假自入职后一直未休,向某有限公司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某有限公司认为是王某没有向公司申请休带薪年休假,属于自愿放弃,不应支付。同时,某有限公司认为,即使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也只能支付一年的,其他年份的已经超过了时效。因双方未能协商与一致,王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请求依法裁决某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897元。
裁决结果:裁决某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896.55元。
案件评析:
一、有关带薪年休假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年休假已休或者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发放,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年休假未休且带薪年休假工资未发放。
理由如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带薪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进行,同时,休年休假的请假条、考勤记录的证据,或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发放的证据均有用人单位掌握,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庭审中,某有限公司没有举证证明王某已经休了带薪年休假,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给王某发放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最终仲裁委认为某有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的是特殊时效。
我们认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从性质上属于劳动报酬,应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各省市有区别,有的省份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以各省市的实务操作为准。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
具体到本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王某最早参加工作的时间是2014年1月1日,应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享有带薪年休假,2015年-2017年,每年5天,共计15天。因某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休过年休假,也未能举证证明给王某发放过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仲裁委认定某有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1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为其中的100%在正常工资中已经发放,只需要支付200%日工资收入即可。
王某从2015年至2017年的月平均工资均为5000元,其2015年至2017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应为:5000元/月÷21.75天/月×15天×200%=689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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