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虚拟货币违法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9-08-14 作者:张梅律师
法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狮子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聂某委托被告秦某购买狮子币,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委托购买“狮子币”这类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聂某自行承担。原告聂某请求被告返还购买狮子币资金25346.1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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