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假释消极条件
发布日期:2019-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首先,不管累犯被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这是因为累犯是已经执行过刑罚又犯罪的,从其人身危险性来看,适用假释难以预防其再次犯罪。其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如果犯罪人所实施的不是暴力性犯罪,或者虽然是暴力性犯罪但所判处的刑罚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所以,只是对严重暴力性犯罪不适用假释。刑法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上述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严重,适用假释不利于防止其再次犯罪。最后,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此外,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原判刑罚就尚未执行完毕。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符合《刑法》第65条“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罪”的规定,不能成立累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不能适用假释。对被撤销缓刑执行刑罚的罪犯,在其有期徒刑执行超过1/2时,如有悔罪表现,符合假释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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