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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中权益受损,申请行政赔偿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9-08-15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我家的房子被拆迁方强拆了,但他们非说是误拆、不肯赔偿,怎么办?”
咨询中,我们时常接到一些当事人的电话,他们由于补偿标准过低,通常未能与拆迁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因此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遭受了不公正对待,房屋、财产,甚至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亟需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往往,京平拆迁律师会在介入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遭遇情况,量身定制不同的维权策略。
然而不少初次接触法律救济的当事人仍会询问:我们能获得赔偿吗?
答案是不确定的——只有拆迁方确实违法、被拆迁人确实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内的情况,被拆迁人方可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那么,什么又是行政赔偿呢?行政赔偿的范围、请求时效、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又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些疑问,本文将围绕着行政赔偿的核心问题展开简要介绍。
一、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有四类情况:1.损害人身自由权;2.损害生命健康权;3.损害财产权;4.人身损害所伴随的精神损害。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拆迁方殴打被拆迁人、限制被拆迁人自由、毁坏财产等情况,这些都属于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
但是被拆迁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法律还规定了四种排除要件:1.行政人员个人行为致害;2.受害人自己致害;3.第三人致害;4.不可抗力致害。即如果损害是由上述情况造成的,则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其中,1、3两种情形下,受害人可以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来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二、赔偿请求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可知,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三、赔偿请求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并提起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行政赔偿程序、赔偿范围
五、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1.人身伤害的赔偿
①限制人身自由: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②造成身体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不超过年平均工资五倍。
③劳动能力丧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还应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
④造成公民死亡:死亡赔偿金加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
2.精神赔偿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还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财产赔偿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返还恢复,造成不可逆转损失的给付赔偿金。已经被拍卖的财产给付拍卖所得。其他情况赔偿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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