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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拖欠18万余元住宿费被起诉

发布日期:2019-08-15    作者:张梅律师
导读:利川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人瞿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利川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87354元。 
被告瞿某与原告利川市某酒店签订《商务协议》后,瞿某及瞿某预定并由其给付服务费的宾客在2017103日至201849日入住原告酒店并在酒店发生多项消费,产生房费及消费等服务费用共计187354元。2018411日,瞿某给原告出具欠款单一张,嗣后,经原告数次催收,瞿某均以其要对账、有事等为由一直未给付。原告无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瞿某支付服务费用。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商务协议》,是原告向被告及其宾客提供客房住宿、洗衣、ktv等服务设施和其他消费服务活动并向被告收取其与被告的宾客住宿及消费产生的房费及消费等服务费用的协议,该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务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及其宾客提供了客房住宿及消费等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房费及消费等服务费用。被告及其宾客接受原告提供的客房住宿及消费等服务后未向原告给付房费及消费等服务费用,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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