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卖查封财产,“老赖”被处拘役三个月
发布日期:2019-08-15 作者:张梅律师
导读:明知租赁的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仍将挖掘机等机器予以变卖,石厂承包人曲某自以为不算什么,殊不知已经触碰到法律的“高压线”。11月22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枣阳市人民法院以曲某犯非法处置查封、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情简介:
案情追溯到12年前,枣阳市刘升镇的曲某在当地承包一石场,因生产需要,其租赁陈某平、陈某光父子的一台挖掘机。可租赁期满后,曲某不仅未支付租赁费,而且还将挖掘机继续占有使用。于是,双方发生纠纷。2005年6月1日,枣阳、襄阳两级法院审理后,经判决由曲某在7日内将正常使用的一台小松牌220型挖掘机返还给陈氏父子,同时赔偿侵占挖掘机期间经济损失7.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曲某没有履行义务,陈氏父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向曲某送达执行文书时得知,曲某因石场经营不善,欠下多年的承包费和其他社会欠款。官司败诉后,曲某在收到判决书的第4天,偷偷的将已查封的挖掘机拆卸变卖,而后携款潜逃,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9月15日,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期间,曲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陈氏父子10.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擅自将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予以变卖,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冻结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真诚悔罪且积极赔偿造成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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