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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错误--美容院手术致残赔偿18万

发布日期:2019-08-15    作者:张勇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李女士经朋友介绍,在被告王某经营的皮肤管理中心接受美容服务,先后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红包的形式向该中心支付瘦脸针、溶脂针、玻尿酸针、面部线雕等费用。两月后原告在被告处接受“双侧下睑下至术”对其眼部进行整形美容,术后出现下眼睑外翻症状,3个月后又在被告处接受“双侧重睑成形术、双侧外眦开大术”。术后症状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又出现了更加严重的红膜充血症状, 2月后又进行“双侧下睑下至修复术”进行修复,症状仍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后原告到美容医院进行诊查,被告知无法修复。原告认为,被告在不具有任何卫生技术专业人员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给原告造成了下眼睑外翻的严重后果,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无资质的情况下,对原告实施医学类的手术,从而造成原告损伤后果的产生,被告在本次纠纷中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万余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整形美容改变自己的形象,不惜重金去做各种美容整形手术,以期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品位。但大多数人并不了解美容院与美容医疗机构、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区别,导致一些美容院趁机“越界”经营,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据2018年5月8日中国数据研究中心、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风险管控中心、联合丽格第一医疗美容医院联合发布的《中国医美“地下黑针”白皮书》显示,“黑诊所”的数量,已经达到了惊人的60000余家,是正规诊所整整6倍。每年“黑诊所”的手术量为正规诊所的2.5倍,超2500万例,非法执业者数量超过150000名。如此庞大数量的“黑诊所”和非法执业者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因此正确区分“美容院”与“美容医疗机构”、“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辨别两者的本质区别,是避免消费者成为“黑诊所”猎物的关键。
一、美容院与生活美容
美容院,是指运用专业手法技术、设备仪器、用品用具等手段,并借助美容护肤、皮肤抗衰、美体塑身、美甲化妆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护理美容、美体塑身 、修饰美容等相关的经营服务场所。包括:美容院、美容中心、美容养生会所等。
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于美容护肤、化妆等用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皮肤抗衰老、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生活美容包括面部美容护理、美体塑身、SPA(运用水和香薰精油等介质进行舒缓按摩、休闲放松、水疗泡浴、香熏按摩等相关服务行为)和化妆等无创的美容服务。
二、美容医疗机构与医疗美容
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包括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等。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大到隆胸、隆鼻、瘦脸,小到割双眼皮、纹眉、纹唇、纹眼线、穿耳洞、激光去痣、光子嫩肤等创伤性或侵入性项目均属于医疗美容。
三、通过本案例李女士的遭遇,消费者一定要注意:
(1)不要听信熟人、朋友介绍以及轻信广告吹嘘宣传;
(2)医疗美容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事先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不要像本案例中的李女士一样在“美容院”等非医疗机构接受诸如瘦脸、注射、隆胸、纹眉、纹唇、纹眼线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疗美容服务;
(3)签订好美容服务协议,明确美容项目、内容、各方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保存好缴费发票、收据、门诊病历以及宣传资料等书面凭证,避免出现纠纷后,因证据不足,难以索赔。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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