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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周未解大便行灌肠治疗,导致患者医源性肠穿孔死亡

发布日期:2019-08-15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患者进行了灌肠处理。后,患者自觉疼痛加剧,21日行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14日谢某某被宣告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灌肠治疗,医源性肠穿孔
一.引言
因一周未解大便行灌肠治疗,导致患者医源性肠穿孔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丛某山、丛某成等与xx市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302民初2502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感到小腹疼痛,到被告处就医。被告只做了X光和心电图检查(当时谢某某能够自理),其他未经过任何检查就进行了灌肠处理。16日疼痛加剧,完全失去自理的能力。19日,经血液检查,谢某某存在严重感染,白细胞26.4×10^9L,但是始终未诊断出原因。
(二)21日,经CT片诊断为腹腔内有大量的积气和液体致严重的感染。并于当日下午举行了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导致直肠局部发黑坏死。术后至2018年1月10日病情仍没有好转,调派救护车送到了A医院治疗。14日凌晨3时,患者因严重感染致使器官衰竭,又转至被告处。07时14分,谢某某被宣告死亡。
三.裁判结果
本案中,经本院依法委托,xx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的过错医疗行为及其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结合原告方存在的相应过错,本院认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其中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544901.6元。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在2017年12月13日对患者灌肠后,被告并没有告知患者需要继续住院治疗,被告对患者的病情持放任态度。患者也不知道真实情况。2017年12月18日患者再次就诊,是因灌肠后引起的。虽然被告灌肠治疗不存在过错,但灌肠产生的医源性肠穿孔,没有告知需要住院治疗及相关医嘱,患者相信治疗已经完成,患者方不存在过错,而是被告的过错。
(二)医方辩称:原告对其各项损失要求被告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结合鉴定结论,对原告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损失,被告承担的赔偿比例以不超过50%为适宜。请求法庭依法予以判决。
(三)医疗鉴定意见: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入院后被告未重视腹部及下肢疼痛的观察,未及时发现肠穿孔、肠瘘及右下肢筋膜炎等疾病,存在过错。后患者经积极治疗无效,仍因多脏器功能不全而死亡。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患者出现腹痛后未及时就诊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诊治,患者系高龄,存在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急性加重,脑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房颤动等基础疾病,亦增加了被告及时诊断及后续治疗的难度。综上,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四)法院观点:患者为高龄且患有多种基础疾病,上述因素并不能认定为原告方的过错,但上述因素能够影响治疗效果,因上述因素对患者死亡的影响亦不能由被告承担;被告主张原告方存在住院期间不配合医嘱的情形,被告在鉴定程序结束后提供的新证据均为单方形成的,即使真实性能够认定,也仅能证明被告在2017年12月18日11时57分开出了上腹部CT、盆腔CT、胸部CT而没有执行,不足以认定系原告方的原因没有执行上述医嘱。
【参考资料】1.“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2.医疗纠纷:脑膜瘤术后未及时纠正低血钾导致患者因心力衰竭而死亡。3.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4.医疗纠纷:行腰椎管减压术时手术操作失误,损伤神经导致肢体截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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