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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患者遇交通事故外伤,病历存在缺陷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9-08-17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患者因交通事故外伤后左髋部肿痛伴活动受限两小时余到xx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患者既往有肺癌病史。但二院在治疗过程中,处理措施存在一定的瑕疵,且病历存在缺陷,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存在过错,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轻微责任。2019年5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某、陆某某、陆某花、陆某玉各项损失合计49368.83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赔偿责任,肺癌,交通事故,病历缺陷
一.引言
肺癌患者合并交通事故外伤,医院治疗中存在瑕疵需担责,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王某某、陆某某等与xx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812民初9587号”。
二.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4日患者因交通事故外伤后左髋部肿痛伴活动受限两小时余到xx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患者既往有肺癌病史,服用吉非替尼。入院诊断:骨盆骨折、肺癌。入院后医方给予抗感染、吸氧、消肿止痛等对症治疗。2018年8月16日患者因咯血、呼吸衰竭转呼吸内科治疗后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
三.裁判结果
(一)公民的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出于对二院医疗水平和技能的信赖,选择到该院进行治疗,二院作为医疗机构,应该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医疗服务。但二院在治疗过程中,处理措施存在一定的瑕疵,且病历存在缺陷,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存在过错,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轻微责任。据此,本院酌定对原告因患者死亡产生的损失,由二院承担15%的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2019年5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某、陆某某、陆某花、陆某玉各项损失合计49368.83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患者因交通事故就诊,但二院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二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四原告均系患者直系近亲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二)医方辩称:死者死亡与医疗行为并不具有因果关系,尽管鉴定报告分析认为医方在病历书写规范方面有一定的瑕疵,但该瑕疵与患者的死亡后果间并无联系,原告要求我方承担25%的责任无依据。原告主张的部分项目与医疗行为无关。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三)医疗鉴定意见:xx医学会认为,患者最终死亡原因可能系骨折外伤就治过程中,基础病(肺癌)并发肺部出血及感染加重导致呼吸衰竭。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对其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专家意见为:二院在对患者诊疗期间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四)法院观点:患者转呼吸内科后,医方对肺癌及并发症的严重性已进行了充分的考虑,但在病程记录中未进行详细的肺癌及并发症全面的评估,处理措施存在一定的瑕疵。经专家鉴定组现场询问,医患双方认可其肺癌诊断但不能提供相关的佐证资料(组织病理类型及分期分级)。医方病历存在缺陷,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如:病程记录记载欠详细,对有无颅脑损伤情况及腹部损伤情况缺少详细的描述,对头颅CT(两次)、腹部彩超(两次)检查结果未见明显异常缺少分析记录。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对胸痛未及时正确诊断,贻误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治疗时机。2.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3.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4.医疗纠纷:脑膜瘤术后未及时纠正低血钾导致患者因心力衰竭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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