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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贪污23万元,数额巨大,一审判三缓四

发布日期:2019-08-19    作者:吴志成律师

涉案贪污23万元,数额巨大,一审判三缓四

案情简介: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6年担任沙埔镇某村村主任期间,在配合三峡公司兴化湾海上风电项目时,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两村名的请托虚报补偿款,同时指使村干部等人按其要求制作了包括虚假的《海带台征迁补偿款领取清单》等材料,并上报沙埔镇政府申领补偿款,其中虚报的海带台补偿款计人民币23万元。
承办经过:该案由福清市纪委转至福清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被告人杨某的家属委托福清市吴志成律师为被告人杨某辩护,经查阅相关案卷后在法庭上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杨某利雄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积极退出赃款,同时其当庭认罪态度好,也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愿意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罚金(略)。(二)、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够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于立功,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略)。(三)、被告人杨某曾拒绝同案人的违法犯罪提议,该情节也请法庭在量刑上给予考虑(略)。(四)、被告人杨某系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系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集海珍品育苗、养殖、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现代渔业生产发展企业.由于被告杨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造成企业多项措施无法正常运营,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杨某系民营企业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企业也急需带头人带领企业走上正轨(略)。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也能正好的对被告人杨某学法、普法教育及改造,建议法庭能够结合本案的综合案情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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