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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工程款结算、竣工验收时间、工程变更结算等法律问题归纳总结。(第42期)

发布日期:2019-08-19    作者:石文辉律师

2019年8月16日上午,团队周学习提前进行,本期主要内容是对合同解除工程款结算、竣工验收时间、工程变更结算等法律问题归纳总结。为了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团队将不断钻研、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归纳总结】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何认定工程款结算?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工程款结算通常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对工程款有争议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普遍的做法。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承包方无权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在实践中,发包方会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除合同的规定,要求承包方返还工程款。工程款结算通常是根据双方对已经实际支付的工程款进行确认,例如付款凭证、银行流水。
二、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竣工日期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款如何结算?
通常的结算有以下两种:第一,发包方无书面变更指令,即口头提出变更要求,法院会依据承包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来认定,若承包方无法举证,则一般会作出不利判决,但有证据能够证明的除外。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方能够证明发包方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例如,双方约定按竣工图审价,竣工图又能体现出工程变更。第二,其它正常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结算,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四、法院如何认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及逾期利息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如交付的,按交付之日;如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按提交该文件之日;如未交付也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按起诉之日定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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