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是否构成违约

发布日期:2019-08-19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是否构成违约
2015年4月17日,李某购买A公司开发的位于淮安市北京××楼××室房屋,合同明确约定了价款、面积、交房日期、办证日期以及相关违约责任,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交房、办证义务,对逾期违约金一直拖延不付。
法院判决: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陈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房屋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李某,逾期交房超过90日,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A公司按日向李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违约金。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但A公司直至2016年7月19日才交付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中购房者是否放弃追究违约责任
那么本案中A公司抗辩购房者李某放弃追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否存在依据?
首先,A公司抗辩依据李某签字的房屋土地产权交接确定书,李某已经放弃了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
其次,该交接确定书载明:“信达名府也经历一个轮回,从最低的4600元/平米,以涨目前6800元/平米,按照目前市场行情和市区发展规划,相信不远的将来价格必将达到每平万元以上…而对办理产权证中所涉及的责任、义务等双方则互不追究”,从字面意义理解,应为原、A公司双方互不追究办理产权证中的违约责任,包括李某放弃了对A公司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追究。
但是该交接确定书仅涉及办理产权证中的责任追究,并未涉及房屋交付相关的责任追究,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李某也放弃追究A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如果侵犯著作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海波律师
山东济南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