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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院诉求民事赔偿的同时,可对涉案医师主张行政查处

发布日期:2019-08-19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对原告投诉的医师书写病历不真实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属于xx区卫计局的法定职责。xx区卫计局以原告提交的《举报信》所反映的内容属于正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为由,对此事项不予受理。2019年5月9日法院判决,撤销xx市卫计局于作出的X府行复不〔2018〕2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xx市卫计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对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二审维持原判。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行政查处 一.引言 在医疗纠纷中,向医院诉求民事赔偿的同时,可对涉案医师主张行政查处。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被上诉人蒋某某,上诉人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二审判决书(2019)X06行终250号”。 二.基本案情 2018年9月4日,蒋某某向xx省卫计委投诉xx市xx区xx人民医院儿科医生莦某某不真实书写其女儿蒋某蕾住院期间的病历,请求查处莦某某下达“告病重”医嘱单的真实性。xx省卫计委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根据《信访条例》将蒋某某的材料转送原xx市卫计局。xx市卫计局接到转送的投诉后,将蒋某某投诉的事项交由原xx区卫计局处理。2018年9月21日,xx区卫计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蒋某某向xx市卫计局提起行政复议。xx市卫计局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被诉的X府行复不〔2018〕2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裁判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投诉的医师书写病历不真实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属于xx区卫计局的法定职责。xx区卫计局以原告提交的《举报信》所反映的内容属于正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为由,对此事项不予受理。但案涉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医院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之间的民事纠纷,与xx区卫计局依职权对相关医师的工作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管理行为属不同范畴。即xx区卫计局对原告投诉的医师书写病历不真实的事项未履行调查处理的职责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 (二)而xx市卫计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xx区卫计局的处理未对原告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继而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有误,应予以撤销。2019年5月9日法院判决,撤销xx市卫计局作出的X府行复不〔2018〕2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xx市卫计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对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二审维持原判。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xx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为此对医师进行管理是xx区卫计局的法定职责,其对蒋某某投诉的医师书写病历不真实的事项进行的调查处理属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行为,不能以投诉是通过信访的形式转交即将其定为信访行为。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xx十八条的规定可知,蒋某某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与蒋某某具有利害关系,对蒋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二)答辩意见:原告提交的《对xx二院莦某某医师书写病历不真实投诉书》所述内容属于蒋某蕾医疗纠纷范畴,而该医疗纠纷已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完毕。原告与xx市xx区xx人民医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书上强调了“此后双方互不追究”这一事实。xx区卫计局将《投诉书》归为信访事项,是正确合法的。xx市卫计局经审查认为《不予受理告知书》归属信访告知,答复事项,且告知书的内容仅对原告信访反映情况的指引说明,并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 (三)法院认为:被告xx市卫生健康局主张xx区卫计局对原告蒋某某的案涉投诉所作出的处理行为应归为信访告知、答复行为,且该信访答复内容亦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进而认为xx区卫计局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xx市卫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合法。应当明确的是,如果信访答复内容系行政行为,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即使该行为形式上是信访答复,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参考资料】1.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作者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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