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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程序的价值理念研究

发布日期:2019-08-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长期以来遵循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法律习惯,是忽视刑事程序法内在价值的结果。价值和理性是某种制度或程序为人们接受其正当性、权威性的前提。作为一种过程价值,刑事程序价值包含着内在价值( 或正义价值) 与功利价值( 或工具价值) 两个方面,两者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不能分割[1].刑事程序的价值不仅仅是程序正义,还包括自由、平等、安全、效率、人权保障等价值在内的完整价值体系。因此,从完善我国刑事程序立法的角度出发,应更多地关注和强调刑事程序的内在价值。坚持正确的死刑执行程序价值理念,从理论意义来看,它为死刑执行程序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撑; 从现实意义来看,它不但可以为死刑执行程序的完善提供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完美执行的评价标准,而且可以强化程序观念,加强转型,使人们自觉守法,用法维权。

一、正当程序理念。

丹宁勋爵认为“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地延误等”[2].而通常理解的,结合具体的实践,呈现在法庭上的正当程序就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严格按照程序法律的规定步骤进行; 赋予被审判者权利向法庭客观陈述案情; 对被控告的事由的全面而具体的知情权; 对控告进行辩解的权利。正当的程序一方面保证了实体的公正,另一方面充分保障了司法相对人的人权。死刑执行过程直接关系到被执行者的生命,在此阶段正当程序更为重要,针对当前我国死刑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正当程序理念在死刑执行程序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 明确规定死刑执行各个机关的职责分工与运转。

死刑执行不仅要充分的程序保障,而且整个死刑执行过程的衔接要顺畅,各个机关的工作交接要具体明了,职责分工明确,机制运转要协调,比如死刑执行主体、指挥执行、监督执行、执行后续手续交接等都要合理、正当、文明,满足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

( 二) 规范死刑执行具体操作。在死刑执行中,要求对其具体操作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关执行器材、执行步骤、执行场所、执行方式、执行中出现问题如何应对等等都应有比较明确的操作规范,要求理性、严格遵守,并高效实施,尤其是对于枪、注射执行等操作难度相对较大,专业性比较强的执行方式,更要设置专门有效的应对方案。

( 三) 死刑执行后的尸体处理遵循正当程序。针对死刑犯的遗体、遗体器官的处理,需体现出尊重和保障死刑犯人权的价值追求。第一,要经死刑犯本人生前、死后经家属的同意后,遗体方能处理,如若没有经过这道程序,那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自行处理死刑犯的遗体及器官。第二,死刑犯的这一权利必须从立法上得到保障,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从效力上保证死刑临终权利的实现。

( 四) 保证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地参与到死刑执行程序中。

正当程序理念要求,检察机关能积极有效地监督死刑执行各个环节,并从程序上提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一系列监督措施,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现状下,不仅要想方设法保证死刑执行程序的严肃性和精确性,而且从实施效果上看,要有切实的监督质量和可预测的实际效果。

( 五) 切实保障被执行者的申诉权。在死亡的恐惧面前,申诉权对于死刑罪犯来说就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然而新刑事诉讼法仍然没有明确的立法事项来确定关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当然这里的生效是指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是否有权提出申诉,这就对死刑犯在死刑执行阶段的权利保障状况提出质疑,申诉权被虚化,被架空,效果也大打折扣。通过解读现有法律,不难看出,目前在死刑执行阶段,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接受申诉,这样问题就来了,被执行者遍布全国各地,让当事人及近亲属千里迢迢到北京申诉,实在不合适。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增加申诉渠道,本着便利主义原则,可以将申诉权的接收下放到被授权的监管机关,如此一来,就打破了其职权束缚,更能有效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问题。法律规定的死刑交付执行时间只有 7 天,时间明显过于仓促,没有为死刑犯预留充分的申诉时间。区区 7 天的申诉时间,根本无法保证死刑案件再审的提起和发动,以至于“枪下留人”事件频发,大大影响了死刑执行的效果。因此,对死刑申诉制度的修改迫在眉睫,如何通过立法事项适当延长申诉时间、切实保证申诉权的正当行使、确保诉讼效率都亟待深入研究。

二、人权保障理念。

人权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自诞生之日起就倍受关注,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权的价值必然受到高度重视。刑事程序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动态的宪法) .

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人权的受保护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水平,也直接体现了对一国公民人权的保障水平。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为保护人权所做的努力,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在人权保障的范围和领域上的共识。因此人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不可随意剥夺,详细的规定,甚至在宪法中都有更广泛的价值体现。但关于死刑执行程序中应该被关注的人权保障,却鲜有人进行此方面的深刻讨论。

( 一) 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让死刑犯保留人格尊严,不仅是对生命个体尊严的保护和尊重,更表明了全社会价值观和人权保障,具体体现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程序中。

第一,即使法律规定必须剥夺其生命,也不意味着死刑犯没有人格尊严,不该给予人道待遇,不该享受应有的人文关怀,理性、文明、人道的死刑执行程序,是人权保障理念在死刑执行程序中最基本的要求。第二,树立对死刑犯的人权也给予平等保护、平等选择权的观念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根本途径。

( 二) 赋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执行方式选择权。司法实践采用何种方式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枪决执行也好,注射执行也罢,都应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尽量选择痛苦程度最低,挣扎力度最小的方式执行,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死刑犯人权的保护最能体现一个国家对人权保护的现状。

( 三) 在死刑执行程序中要尽量采取文明人性的方式。

在死刑执行中,应该尽量满足死刑犯的一些合理要求,比如适当丰盛的饮食,给予必要的生活用品,正常的作息时间,基本的医疗保障,呵护身心健康,在执行死刑前与家属会见的权利,尽量减少血腥和恐怖,适当做一些心理疏导,减轻其精神压力和苦痛折磨。

( 四) 对死刑犯的尸体处理要采取文明的方式。死刑执行后尽量对尸体做出必要的处理,严格遵循相关程序,防止尸体暴晒和随意丢弃。对于家人拒绝收敛的尸体要进行火化或集中埋葬,并登记在案,并适当减少对死刑犯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创造更文明、更科学、更人道的执行方式。

三、正确的效率理念。

效率原则,在某种意义上,不是简单比较司法资源的耗费额度,更在于不同的案件情况,用不同的成本比例来较量,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有很大的现实性。就死刑案件而言,特别是死刑的执行程序,不宜一味地追求司法成本的最小化。经调查显示,普通案件有可能错判的风险,小于死刑案件的错判风险,而死刑的执行具有不可逆性,单纯地追求司法成本最小,造成案件不公的可能性很大,错误执行死刑所付出的成本代价不可估量,法律权威性、严肃性的丧失、宝贵的生命、司法赔偿的费用等成本都是很大的,这样更难保证司法效率。由此可见,死刑执行程序中不能过于追求司法成本最小化,复杂化和精细化的死刑执行环节方能保证司法投入的效率最大化。

四、死刑执行程序的正义理念。

正义是法的追求,更是法的归宿。正义应当被以人们能够看得到的方式实现。莫过于是对程序正义价值最直白贴切的表述,具体到死刑执行程序本身,正义价值是指执行程序所具有独立的公正性,不可越位性的品质。程序的正义价值是一种体现过程公正的价值,即是死刑执行程序的设计和运行过程中所要体现的“公正”的目标。正义理念在死刑执行程序上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 一) 在死刑执行上要求“罚当其人”.罚当其人,要求被执行人是真正意义上的罪犯,不存在错杀误杀,冤假错案无疑是对正义理念的极度挑战。聂树斌案,众所周知,再也无法体味被恢复名誉、洗刷冤屈的可能了,这是对我国死刑执行程序正义性的当头一棒,是对死刑制度最直接的拷问,最残酷的挑战。

( 二) 正义的理念在死刑执行程序中要求“罚当其罪”.

罚当其罪,即要求所犯的罪行与犯罪情节、主观动机、危害程度相当,适用死刑是程序正当、必须性、最后手段性的,符和谦抑性、目的性、公正性的基本原则,不应存在死刑执行被滥用的情形。

( 三) 正义理念要求死刑被“恰当的执行”.即死刑执行应当符合人道主义、正义合理的理念,应以尽量减轻被执行人的身体痛苦,以死刑政策为指导,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不损害人格尊严,以罪行为基础,坚持稳定平衡。尽管死刑被灌以遭报应,以怨抱怨的主观心态,但是审视以前的执行方式,如凌迟、斩首,五马分尸等惨绝人寰,无疑都是对正义理念的背弃,在今天以减轻痛苦,保障人权,尽量不损害尊严的方式执行死刑,已经演化为正义理念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陈瑞华。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 第 2 版) [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8 ~68.
[2]英丹宁。 法律的正当程序[M]. 李克强,杨柏挨,刘庸安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1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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