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该如何采取救济措施?
【简要案情】
小沈经A公司监事敏敏面试入职A公司,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在A公司从事统计工作,小沈与A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19年1月7日A公司辞退小沈。小沈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6016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小沈不服,故起诉。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沈主张其工资标准为3,300元/月,要求A公司给付拖欠工资7,500元,小沈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其工资标准及实发工资数额,故对其主张欠发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沈主张A公司给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A公司未与小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小沈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18年5月8日,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依据其提交的证据,认定其入职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小沈主张其工资为3,300元/月,但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亦不能举证证实其实发工资数额,故本院以当年度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50元/月予以计算,A公司应给付小沈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2,050元/月÷21.75天×2天+2,050元/月×6个月+2,050元/月÷21.75天×4天=12,865.51元,小沈过高主张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小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865.51元;
二、驳回原告小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小沈。
【律师点评】
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该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劳动仲裁不是劳动争议维权道路的尽头,而是维权道路的开始。经过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维权。在工作中,要谨记留存劳动证据,尤其是工资单、银行流水、开始工作的时间记录等,以防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充分举证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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