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司法人员无搜查手续即进行搜查,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9-08-20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司法人员无搜查手续即进行搜查
某县公安机关负责人听闻辖区内一民宅内有卖淫嫖娼行为。2016年1月16日下午1点多钟,该负责人安排该公安机关协警孟甲、杨甲、李乙到该住宅侦查是否有卖淫嫖娼行为。当日下午1点多,孟甲、杨甲、李乙着便装在未携带任何搜查手续的情况下,从高某家住宅西侧的便门进入高某家院内,后进入高某家南房,此时高某的妻子王某及另外两名女子在南房屋内待着,三协警对各个房间进行了查看后,没有发现有卖淫嫖娼行为,准备从屋内离开时,遭到王某的阻拦,王某问三协警自称是公安局的是否有证件,双方发生争执,高某听见南屋争吵后从北房屋内赶到南屋,也要求三人出示证件,孟甲向高某出示上岗证,高某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执。孟甲打了高某前胸一拳,高某怀疑三人不是公安局的让其妻子报警,随后高某出屋从院内拿了一根木棍,先将门上的一块玻璃砸坏,后进入屋内与三人发生冲突,王某出屋电话报警,卷帘门被人拉下。高某进屋后用木棍击打正在录像的杨甲,将杨甲手中录像的手机打掉,三人抢夺高某手中的棍子并将高某按倒双方发生厮打,致高某轻伤。
法院判决:无合法手续搜查,构成非法搜查罪
孟甲、杨甲、李乙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但因三人有自首情节,且事后积极赔偿高某损失,获得高某及其家人的谅解,决定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行为人未被授予搜查的执法权限而对他人住宅搜查的,以非法搜查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孟甲、杨甲、李乙三人未经合法授权即无执法权限,进入对他人住宅进行搜查是属于非法搜查,三人均构成非法搜查罪。但因三人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且案发后积极赔偿高某损失,并获得了高某的谅解,所以法院对三人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侵犯著作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9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