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无搜查手续即进行搜查,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9-08-20 作者:李丹律师
某县公安机关负责人听闻辖区内一民宅内有卖淫嫖娼行为。2016年1月16日下午1点多钟,该负责人安排该公安机关协警孟甲、杨甲、李乙到该住宅侦查是否有卖淫嫖娼行为。当日下午1点多,孟甲、杨甲、李乙着便装在未携带任何搜查手续的情况下,从高某家住宅西侧的便门进入高某家院内,后进入高某家南房,此时高某的妻子王某及另外两名女子在南房屋内待着,三协警对各个房间进行了查看后,没有发现有卖淫嫖娼行为,准备从屋内离开时,遭到王某的阻拦,王某问三协警自称是公安局的是否有证件,双方发生争执,高某听见南屋争吵后从北房屋内赶到南屋,也要求三人出示证件,孟甲向高某出示上岗证,高某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执。孟甲打了高某前胸一拳,高某怀疑三人不是公安局的让其妻子报警,随后高某出屋从院内拿了一根木棍,先将门上的一块玻璃砸坏,后进入屋内与三人发生冲突,王某出屋电话报警,卷帘门被人拉下。高某进屋后用木棍击打正在录像的杨甲,将杨甲手中录像的手机打掉,三人抢夺高某手中的棍子并将高某按倒双方发生厮打,致高某轻伤。
法院判决:无合法手续搜查,构成非法搜查罪
孟甲、杨甲、李乙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但因三人有自首情节,且事后积极赔偿高某损失,获得高某及其家人的谅解,决定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行为人未被授予搜查的执法权限而对他人住宅搜查的,以非法搜查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孟甲、杨甲、李乙三人未经合法授权即无执法权限,进入对他人住宅进行搜查是属于非法搜查,三人均构成非法搜查罪。但因三人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且案发后积极赔偿高某损失,并获得了高某的谅解,所以法院对三人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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