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发布日期:2019-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故意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的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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