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08-20 作者:许仙凤律师
(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严重过错行为仅限于以下四项: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就构成虐待;遗弃则是指对其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 (二)必须因一方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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