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发布日期:2019-08-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名为选择性罪名。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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