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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发布日期:2019-08-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必须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包括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益是否正当,应进行具体判断,而非抽象判断。至于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16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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