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应该这样解决!
发布日期:2019-08-21 作者:张梅律师
江萍与王锋是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王海、一个女儿王艳。王海在2003年结婚并分家生活,王艳于2005年结婚。
不幸的是王锋于2016年去世。江萍与王锋在结婚时盖有房屋一套,2017年这套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共计36万元被江萍和王海领取。
王艳则认为该拆迁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其中应有自己的份额,于是就将江萍与王海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即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36万元。诉讼中,原告王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王锋的遗产。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析产和遗产继承两个法律关系。首先,该案涉案拆迁款36万元是属于江萍与王锋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并非包含王海、王艳在内的家庭共有财产,所以对于该36万元不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是作为江萍与王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因王锋去世,导致与江萍夫妻共同共有关系解体,并产生遗产继承的发生。在该拆迁补偿款36万元中,江萍享有该拆迁款中的18万元,王锋所享有的拆迁款中的18万元应作为王锋的遗产进行继承。
再次,王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王艳、被告江萍、王海,三人对于王锋的遗产18万元享有等额继承权利,即各继承6万元。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江萍、王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艳6万元;二、驳回王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经常犯的错误:
1、夫妻都在世,一方在立遗嘱直接一个人名义处分财产,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
2、夫妻一方去世,配偶与其他子女平等分割遗产,没考虑那些遗产中本来就有配偶一方的财产。
3、夫妻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想当然地认为所有财产都属于自己。
实际上,以上三种情况错误点是一致的,没有考虑到婚姻关系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存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上述原则,一般在认定遗产时,要注意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都在世时,一方立遗嘱,只能处分共同财产的一半份。 如果遗嘱的内容是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最好分别立遗嘱签字。
2、夫妻一方去世时,如果没有遗嘱,共同财产的一半本就属于在世一方,另一半则由在世一方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
3、夫妻一方去世后,如果没有进行遗产分割,那么去世一方的遗产份额实际上处于所有继承人共有状态,在世一方并无完全的处分权。现实中,这个状态可能持续数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比如配偶去世没办继承手续,但房产本就在在世一方名下,一直由在世一方居住使用,子女都没有意见。十年之后,在世一方突然决定把房子给一个子女,其他子女立刻就可以跳出来起诉,以遗产未分割为由,要求继承去世一方的遗产份额。
转载自百家号作者:为民说法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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